(2022)云0127民初894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被告吴丽能、陆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2022-06-22 17:09:58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丽能:
本院受理(2022)云0127民初894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你、陆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8112.00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1日的利息7570.61元,本息合计65682.61元,并承担自2021年12与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1日上午9:30在歪家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