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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立案条件

2014-07-07 16:16:54

 

申请保全立案条件
 
一、 本院受理下列范围的保全申请:  
1、与本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致的诉前保全;  
2、本院在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二、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全申请书。保全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2、申请保全的事项及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4、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以外,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证明书。  
(三)担保书。应注明担保人、担保财产的情况,由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并提交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原件。  
四、申请保全,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保全费。  
五、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本院即裁定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