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2014-07-07 16:21:05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一、关于立案管辖
本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本辖区内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辖区内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4、本辖区内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5、本辖区内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6、本辖区内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物业、群体性纠纷类案件。
7、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均可作为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证据材料
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四、人民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均可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