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诉讼服务

国家赔偿须知

2017-12-29 15:06:37

 

如您要提申请国家赔偿,请在提起申请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申请国家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人身权受到下列行为之一侵犯的: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财产权受到下列行为之一侵犯的: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4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5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8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9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当事人申请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一)国家赔偿申请书(正本一份,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昆明市居住证、户口簿,任一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上任一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起至今,已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查询(自行登录红盾网打印);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可以登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网站打印)。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列明权限内容)。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代理证;
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及有关的案件主要书面证据材料。涉外的,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涉港澳台或国外人在港澳台寄交的,公证后,再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认可机构证明;属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华侨从居住国寄交有关诉讼材料的,公证后,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四)申请赔偿的证据材料。证明争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凭证、单据、侵权证据、经过有关部门处理或仲裁裁决的文书等证据材料及复印件,须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在目录上注明编号、名称、欲证明内容、页码;
(五)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经公证机关或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六)起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七)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