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7-12-27 17:08:27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在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后,依法做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裁决。
评选理由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本案中,当事人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对彼此深入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是年轻一代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导致离婚的典型,也反映出离婚案件的新趋势,即离婚群体年轻化、女方离婚主动化。
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3 月自由恋爱认识,2014年1月23日自愿到嵩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影响夫妻感情。2014年5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外出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现金、存款,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辩。
针对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欲证实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予以综合认定。
审判
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良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结合案件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评析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帮助,平等相待,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不长,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本应加强沟通,相互包容,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培养牢固的夫妻感情,而原告却是在与被告发生争执后离家外出,与被告长期分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十四种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一条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本案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认识结婚,但婚前沟通较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闹,双方未培养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符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的条件,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可视为其对婚姻家庭的漠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宣判后,被告张某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而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离婚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结合审判实践,当前离婚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离婚年龄低龄化,这类婚姻案件当事人大多年龄较小,
有的甚至还未达法定婚龄,大多是在父母的包办之下仓促组建了家庭,婚前了解较少,在共同生活中,由于他们年龄较小,对父母的依赖程度较高,加之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独立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的能力,致使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典型的“闪婚”、“闪离”。
二、离婚年龄老龄化,这类案件主要是再婚家庭居多,当事人大多是离异或丧偶后重新组建家庭,他们对对方要求不高,通过亲属或他人介绍后草率结婚,而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双方子女之间的矛盾或财产等问题引发矛盾,致使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
三、夫妻一方出现过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加之接触的新鲜事物不同,致各自价值取向、思维方式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较大的的变化,极易导致第三者介入,致夫妻感情破裂。
四、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人文化素质偏低,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夫妻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处理家庭问题简单粗糙,动辙拳脚相交,女方在无可耐何下向法院起诉离婚。
五、因文化素养、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的差异,婆媳之间、家人之间的沟通存有障碍,女方嫁入婆家后不能很好的融入家庭生活,因家庭关系影响夫妻感情。
处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通过法庭调查中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的了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十四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将依法做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裁决,而不是机械的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都判决不准离婚,以致于让当事人造成“第一次起诉法院通常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通常准予离婚”的错误理解。
实践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诉求,确实了解离婚原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导致离婚的,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财产争执不大,可向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后准予双方离婚;第三、四种情形应加强与过错一方当事人的交流沟通,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取得对方谅解,如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时,不宜久调不结,应及时作出判决并作好风险防控,以免引发恶性事件;第五种情形应充分了解夫妻双方是否存有重大矛盾,如夫妻双方无重大矛盾,仅只是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存有误解或生活习惯的差异而影响夫妻感情的,应向当事人揭示矛盾根源,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互谅互让,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细胞,家庭稳定,社会才会和谐,处理婚姻案件应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达到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