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云0127民初210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诉王彬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2-09-14 09:31:18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彬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王彬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3740.01元及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及费用。二、由被告王彬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案件诉讼费410元,由被告王彬娜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