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彪诉被告吴荣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08-26 09:25:03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荣树: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977号原告杨彪诉被告吴荣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吴荣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彪劳务费52000元及支付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杨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吴荣树承担124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