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冠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空港经济区诗慕家具经营部、林远、龙诗颖、赵云蓝买卖合同纠纷
2022-08-29 10:15:0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市空港经济区诗慕家具经营部、龙诗颖、赵云蓝: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886号原告云南冠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空港经济区诗慕家具经营部、林远、龙诗颖、赵云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市空港经济区诗慕家具经营部、林远、龙诗颖、赵云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云南冠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5137元及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冠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4元,由被告昆明市空港经济区诗慕家具经营部、林远、龙诗颖、赵云蓝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