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2017-12-27 17:13:34
[裁判要旨]物品虽在强力起爆及约束条件下,具备一定的爆炸性,但非经法定程序检验、鉴定,不认定为爆炸物。
评选理由:本案涉及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储存、制造爆炸物中爆炸物的认定问题。审理的亮点是:围绕本案行为中制造的物品是否属于“爆炸物”这一争议焦点,合议庭充分发挥了解释和运用刑法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对被制造物品特性、鉴定程序的分析认定,同时对行为人行为特点、主观目的等深入分析,最终认定被告人制造的物品虽然在强力起爆及约束条件下,具备一定的爆炸性,但因为对该物品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公诉机关物品检验报告并未证实该物品系爆炸物,故认定该物品不属于爆炸物。在本案中对爆炸物范围的正确界定,体现了承办法官正确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刑法轻缓化的发展趋势。
[案情]
公诉机关: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湛某某。
辩护人:李凤平,云南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湛某某在嵩明县牛栏江镇河西村委会弯地采石场,违反规定在云南齐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运送炸药到采石场的过程中,私自把一袋24千克的达力牌工业炸药存放于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且无专人管理的采石场配电房内。2013年12月,被告人湛某某购买大量复合肥料(硝磷酸铵)指挥工人拌合柴油制造成为简易爆炸物。2013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被告人湛某某非法储存的达力牌工业炸药24千克。经鉴定,此炸药系硝铵炸药,爆炸完全,具备一定的爆炸性能;同时查获非法制造的简易爆炸物600千克。经鉴定,该爆炸物均部份发生爆炸,在强力起爆及约束条件下,具备一定的爆炸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湛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600千克,并非法储存硝铵炸药24千克,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被告人湛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庭审中辩称其只是将柴油和化肥拌合,并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
辩护人李凤平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对爆炸物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属于案件重要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600千克不能成立;2、被告人非法储存硝铵炸药24千克系用于合法经营,依法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3、被告人主动坦白案件事实,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非法储存炸药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湛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
嵩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湛某某作为一名爆破人员,主观上明知硝铵炸药是爆炸物,而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储存硝铵炸药24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基本清楚,指控被告人湛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湛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湛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600公斤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公诉机关所提交的云南省爆破器材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虽然证实该部分检测样品部份发生爆炸,在强力起爆及约束条件下,具备一定的爆炸性,但因为该鉴定机构并不是经省级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其鉴定人也不是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可以从事物证类鉴定的鉴定人,因此该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因不符合鉴定的程序性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而公诉机关所提交的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物证检验报告仅证实该部分检测样品中检出柴油、硝酸根离子及铵根离子成份,并未证实送检样品系爆炸物。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湛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600公斤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湛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李凤平发表的“被告人湛某某主动坦白案件事实,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但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湛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湛某某非法储存的销铵炸药达到24千克,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量,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故不应对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湛某某系合法从事采石行业的负责人,其储存硝铵炸药的目的主要系用于其采石场的合法生产活动,且其储存炸药的行为未给社会及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其行为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湛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湛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嵩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湛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
2、涉案的爆炸物品予以没收。
[评析]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作为一种涉爆犯罪,由于对公众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危害,一直是刑事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量刑幅度较大,其可根据情节的不同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生活的不断改变, “爆炸物”的范围外延也也正不断扩充。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正确认定情节严重情形,科学界定“爆炸物”范围,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
对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行为人行为所涉及的爆炸物数量,还应该结合实际案情,考虑行为人储存爆炸物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储存爆炸物的行为目的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是以行为人所储存的爆炸物数量来确定的,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或者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对于该类以特定物的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当物的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达本解释第一天第(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五倍以上的或者非法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2、非法储存爆炸物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属于危险犯。该犯罪的构成不要求具有实害结果的发生,但在该类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危害结果的发生虽不作为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却可以作为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或者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属于情节严重。
3、根据行为人储存爆炸物的行为目的认定情节严重。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性法律,其除了具有打击犯罪的目的外,还具有教育、矫正目的。从刑法教育、矫正的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的行为目的性质,应该加以区分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达构成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数量虽达到构成标准5倍以上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该规定来看,将非法储存爆炸物是为了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作为区分‘情节严重’,这样做是为了有效的区分为其他犯罪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目的行为性质,从而将不同行为目的所会产生的不同危险以量刑来加以区别。
二、科学界定“爆炸物”范围
关于“爆炸物”的范围,刑法无明文规定,理论界观点不一,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炸药及爆炸物品,但不包括烟花爆竹;第二种观点认为,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是非军用爆竹物品,包括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第三种观点认为,爆炸物包括军用爆炸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类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含在内。三种观点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军用爆炸物是否属于本罪中的“爆炸物”范围;二是烟花爆竹是否属于本罪中的“爆炸物”范围。
对于“爆炸物”范围的界定,应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结合刑法分则上下文体系进行分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正是由于爆炸物的爆炸性,所以其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和危害。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形下,应该抓住爆炸物具有爆炸性这样特定按照刑法的基本原则来严格界定。首先,民用爆炸物品应属于爆炸物,因根据《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当然具有爆炸性。其次军用爆炸物品的破坏力和杀伤力通常强于民用爆炸物品,如果非法储存,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和危害会更大,因此其也应该属于爆炸物。对于燃放烟花爆炸作为一项娱乐活动,当少量储存是不会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但是储存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危及公众安全。故爆炸物的范围应该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军用爆炸物品和满足一定条件的烟花爆竹。